111年度司促字第39301號
債 權 人 鄭舜仁
債 務 人 極致清水塗裝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