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邱子媛
債 務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債 務 人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一、
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參仟參佰元,及其中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捌萬陸仟壹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