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 務 人 何浤水產行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
當事人欄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
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名稱為何浤水產行,與原因事實
所載之禾浤水產行不同,請說明原因,如係誤繕,應聲明更正。
說明: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5 月7 日函為廢止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
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