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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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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柒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