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莊水榮戶籍設於臺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將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