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氹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盤益君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零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