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張家寧律師
債 務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日圓壹億柒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