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群優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偉僑
傅崇維
一、
債務人傅偉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傅崇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