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人為
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
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定代理人,
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正隆業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出境,
迄無入境紀錄,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正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
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