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榮翔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品馨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伍拾參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