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和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債 務 人 陳世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