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
債 權 人 弘霖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1 、2 、3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已於111年4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