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式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由於
相對人係公司,訴訟文書應向
法定代理人住、
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卜少平戶籍設於基隆市七堵
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