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游敏慧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二)美金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參角,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