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
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
系爭本票之發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