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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賴雯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00000
2
2000

002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00000
5
5000

003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00000
11
11000

004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00000
12
12000

005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74

006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565

007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1
54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