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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普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5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21,000元
0000000

002
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5,250元
0000000

003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21,000元
0000000

004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75,600元
0000000

005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52,500元
0000000

006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157,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