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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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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張智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張智程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132~1136
5
5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