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反之,
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票號NSA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本院發給公示催告,
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系爭支票載有受款人「日永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依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載明係由受款人遺失支票,則系爭支票顯已由聲請人轉讓交付給受款人,並於受款人持票中所遺失,
難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