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共同
王惠嫻(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吳王彩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王碧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