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劉正芳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相 對 人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相 對 人 胡建軍
黃秀川
陳淑婷即陳婷淑
陳麗卿
陳維正
徐榮殿
李無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高茂仁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債務人白嘉輝向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借款新台幣(下同)1億6,500萬元,屆期未清償,後由
第三人吳嘉勳代表相對人等與姚陳原進行協商,於民國103年5月29日達成8,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之共識,並由吳嘉勳持相對人之土地建物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等物,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05年6月1日,經登記在案。後因姚陳原死亡,復由聲請人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由,取得本件抵押權,然相對人等
迄今均不願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8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二)、土地登記申請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