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學洋
關 係 人 劉育維
主 文
本件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有之
不動產聲請拍賣,
惟查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在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