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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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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蔡淑婷 
相  對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泳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