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萬家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承翰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
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
迄未提出,
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