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極吉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
法律行為時,由
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禁止雙方代表,以保障公司之利益。又票據行為既為
法律行為,自應受公司法第223條規定之規範(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1號判決
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發票時之董事長為施梅櫻,而受款人即聲請人極吉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亦為施梅櫻,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為發票行為時,即應以公司之監察人洪文和為該公司之代表簽發票據,而該公司仍以董事長施梅櫻為代表人簽發票據,
難認發票行為已生效力,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