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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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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豪 
相  對  人  王小珊 

            陳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一件並未記載付款地,所記載之發票地為雲林縣斗南鎮,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68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3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6

002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2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5

003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1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4

004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4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7

005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5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8

006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6月1日
未記載
TH242939

007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7月1日
未記載
TH242940

008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8月1日
未記載
TH242941

009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9月1日
未記載
TH242942

010
108年4月30日
150,000元
109年10月1日
未記載
TH242943

011
108年4月30日
200,000元
109年11月1日
未記載
TH24294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