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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6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聲  請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相  對  人  裕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民 

相  對  人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