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7472號
聲 請 人 翊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五百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