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豐任
相 對 人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魏啟昌
相 對 人 蔡秀錦
上列
當事人間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鳳婕」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鳳婕、謝雅惠、魏啟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2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未呈報
清算人,故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