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言峰(原名李信夫)
李建中
李春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春綢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9,62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春綢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4,938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春綢負擔千分之232,由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負擔千分之301,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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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春綢負擔千分之232,為219,620元。(計算式:946,637×232÷1000=219,620)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言峰(原名李信夫)、李建中負擔千分之301,為284,938元。(計算式:946,637×301÷1000=284,93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