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本件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5,283,308元,一審判決聲請人等全部敗訴,聲請人甲○○原
上訴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2,141,654元本息,
嗣後擴張及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其1,082,301元本息、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1,082,301元本息,屬擴張上訴聲明及更正
法律上之陳述;另聲請人乙○○、戊○○就各自敗訴部分(各50萬元本息)全部上訴。
二、故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18,706元(計算式:5,283,308元-1,082,301元-1,082,301元-500,000元-500,000元=2,118,706元)。訴訟費用為25,986元【計算式:(5,400元+5,400元+43,471元+530元+10,000元)×2,118,706元÷5,283,308元=25,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共計87,389元(計算式:64,801元〈即一審全部訴訟費用〉-25,986元〈即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48,277元+297元=87,389元),由相對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即13,982元(計算式 :87,389元×16÷100=13,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相對人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即13,982元(計算式 :87,389元×16÷100=13,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