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相  對  人  立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泰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雅雯 
相  對  人  賴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9,918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賴立娟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4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賴立娟負擔。相對人賴立娟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賴立娟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08元及規費10元,合計共29,918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