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蔡林池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蔡林臣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蔡林 

訴訟代理人  楊雙華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