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1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