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周萬子
張志烈
李盛邦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2,976元(計算式:131萬3,676元+240萬2,500元+43萬6,800元=415萬2,9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