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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蔡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口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未見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之事由或管轄之合意存在,本院亦查無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籍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至原告於訴狀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該址為訴外人麒燿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並非被告之住居所,被告亦非該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而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謄本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