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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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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伸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文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