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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伸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賢 
訴訟代理人  莊志文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是否已解散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事實尚未明瞭),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