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6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上
反訴原告於與
反訴被告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並檢附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之回執到院。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