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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