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