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770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