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11號
原 告 洪伶瑩
即被 告 單瑛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萬3,8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46 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