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易志明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7 月2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 元,即按
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1 )×10×43=
5,590 。
三、聲請人提出「薪資證明」載明其任職於「創歆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兼職外務,實領薪資2 萬元,並因個人因素不願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語,請回答以下問題:
㈠聲請人擔任「兼職外務」,請說明「外務」負責之工作項目有哪些?其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為何?
㈡聲請人任職於「創歆實業有限公司」之時薪為何?其每月薪資為2 萬元之計算方式?
㈢聲請人擔任之職務既為「兼職」,其於擔任外務之餘,是否另從事其他工作?可得之薪資所得為何?若未再從事其他工作,原因為何?
㈣查111 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而聲請人正值壯年,每月卻僅賺取2 萬元之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
更生程序,亦
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另尋合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陳報新任職之公司、月薪資收入。
㈤查「創歆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女莊」設籍於聲請人戶籍之原因為何?聲請人於
租賃契約書上記載「與二位同事分租,每人負擔房租4000」之2 位同事為何人?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新莊區之租屋址,除聲請人負擔水電瓦斯費1,500 元外,其餘2 位同住之同事是否一同負擔水電瓦斯費等生活開銷?如是,請陳報重新調整後,聲請人之水、電、瓦斯費之開銷數額。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交通費500 元」、「電信費5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380XXXX026)之保單價值?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補助等相關
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
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