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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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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胡永怡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6 月1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8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410,567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0歲(71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5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持續有任職「凱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對玉山銀行之債務有提供擔保,並已拍賣不足清償等語,請說明該供擔保之標的於何時遭拍賣?又拍賣後之價額為何?
五、聲請人稱就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有限公司之債務,為擔任車貸保證人,擔保之汽車已遭拖走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擔任何人之車貸保證人?主債務人係自何時起,未依約繳款?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追償?
六、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並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佐以薪資單、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1 年6 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