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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王月裡
代  理  人  黃靖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7 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11
    月4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 )×10×43=5,59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 年之收入總額為313,875 元,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額
    為685,464 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
    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五、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6 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福展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另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領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5,000 元佣金之轉帳紀錄、相關單據。 
六、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保費1,920 元」、「電話費500 元」、「機車貸款3,000 元」、「瓦斯費68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費1,640 元」、「水費423元」、「國民年金1,398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王○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王○,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 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