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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張鳳珠   
代  理  人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1年6月22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10×51元=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4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9年4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總額,即自109年4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時間。另本件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無工作收入,每月支出為10,320元,顯已逾其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即於109年4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總額為0元,惟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支出總額為247,680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膳食費2,500元、交通費550元、醫療費1,000元、房屋租金4,000元、健保費830元、日常生活費350元、水費50元、電費220元、瓦斯費320元、電信費500元等項,共計10,32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另外,聲請人應說明日常生活費350元為何種支出,並請補正提出上開每月必要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9年4月1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9年4月1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4月19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
十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正本到院。   
十六、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楊啟宏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提出委任狀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