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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梅玲
非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王顯忠
            王顯群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梅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佐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