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張渝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張渝婧於第二審程序追加永靛企業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縮減請求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10元,其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張渝婧
追加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4萬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張渝婧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