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王子彩色製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8月23日111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
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