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理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於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提起
反訴,其聲明為:
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400萬3,970元(見本院卷一第195頁)。又本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1,372元,與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即逾50萬元,是
反訴原告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提起
反訴,致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規定,自
非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
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